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所明文规定的内容,对于那些因严重之交通
肇事罪被投入看守所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的
家属若患有重症病或不幸离世,那么看守所在得到相关通知后,必须及时地告知该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关其亲人身心状况的信息。除非是案件
情节严重到具体的程度,经过办案部门的许可,并且要经过公安机关再次授权批准,且在严格
监护之下,方可让嫌疑人或被告人回到家中去探望病危的家人。根据同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其
近亲之间传递物品,都需要经过看守人员的仔细检查。而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看守所会接收来自办案部门的委托,对控制在所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信件进行检查。若是发现了某些信件内容可能会妨碍司法调查、
起诉及审判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则可将此疑似涉及案件关键的信件予以扣押,然后再转交相关办案部门进行处理。总的来说,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严重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情况,
当事人务必要严格遵守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接见家属(在此前提下)、接受财物检查以及遵守信件检查的各项规定。除此之外,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应当避免从事任何有
违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干扰
司法程序进行的
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