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针对
犯罪嫌疑者依法实施之
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者逃避侦查或防止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此项措施与
治安管理处罚有所区别,并非
行政处罚,而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强制手段。
无犯罪记录证明则是公安机关为证明个人在特定期限内未曾有过
犯罪行为而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该条款仅涉及到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问题,并未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问题。因此,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刑事拘留本身并非行政处罚,而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故无法直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若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公安机关在确认个人
无犯罪记录后予以出具。综合以上分析,刑事拘留无法直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须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
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