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即为未经授权,非法拘泥并剥夺他人自由的行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具体内容,非法拘禁罪所涉及的范畴涵盖所有形式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举动,无论其是否包含施暴和
侮辱行为,抑或是是否导致受害者受伤甚至死亡等情况。值得关注的是,该条款亦特别强调,若非法拘
禁行动系为了追讨
债务,尽管并未对受害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仍应严格按照该条款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治。除此之外,若是
犯罪行为人为国家机关
公务人员,且
滥用职权实施了此类罪行的话,理当给予更严厉的
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