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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中的从犯并未获利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从犯的地位是次要或辅助性质,因此应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当涉及到洗钱罪时,如从犯未能从犯罪活动中获得任何利润收入,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情况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低层次辅助作用相吻合。由于没有获取利润,这可能意味着其实施的犯罪活动的深度和广度都较为有限,从而对整个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贡献也相对较小。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对于此类从犯,可以考虑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的处理方式。然而,具体的裁决应该以案件的整体事实和情节为基础,由当地法院根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则进行依法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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