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同一
犯罪行为中,
从犯的地位是次要或辅助性质,因此应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刑罚。当涉及到洗钱罪时,如从犯未能从
犯罪活动中获得任何利润收入,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情况与从犯在
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低层次辅助作用相吻合。由于没有获取利润,这可能意味着其实施的犯罪活动的深度和广度都较为有限,从而对整个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贡献也相对较小。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对于此类从犯,可以考虑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的
处理方式。然而,具体的裁决应该以案件的整体事实和情节为基础,由当地法院根据相应的程序
法规则进行依法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