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任何人在实施
危险驾驶行为之后,都可能面临
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从而记录在
个人档案之中成为永久性“
案底”。这一
法规明确指出,在国内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辆过程中,倘若出现诸如追逐竞驶、
醉酒驾车、
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
违法行为,将会受到
拘役以及
罚金的严厉惩罚。若
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在此类事件中承担着直接的管理责任,那么他们亦将按照相同的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
处罚。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与其他
犯罪行为同时发生,则将按照处罚力度更重的那一项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危险驾驶罪必定会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