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对于
贪污犯罪案件的法律
追诉时效期限,应当参照其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来予以确定。具体而言,若
贪污罪的法定最高
刑罚为低于或者等于五年
有期徒刑,那么该案件的法律追诉时效期限将为五年;若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那么该案件的法律追诉时效期限将设定为十年;若是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该案件的法律追诉时效期限则应设定为十五年;而在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的情况下,该案件的法律追诉时效期限则应设定为二十年。然而,若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后,仍然需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处理的话,就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执行。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贪污罪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追诉时效期限,而具体的期限长短则是由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罚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