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
贪污罪所需提供的关键
证据包括:
1. 显示贪污性质行为的相关证据:此类证据涵盖广泛,如财务资料、审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契约协议等,以证实
公职人员罔顾职责权限,采用非法手段企图攫取公共财富。
2. 揭示贪污者主观上有
犯罪意图的证据:例如,贪污者的犯罪动机、非法意图等。
3. 揭露贪污者实施
贪污行为的客观事实:例如,实际贪污的具体金额、所采取的手段等。
4. 展示贪污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例如,对国家及民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5. 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这包括
证人证词、实
物证据、书面证据等,以确保能够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从而有力地证明贪污行为的真实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贪污罪的
量刑标准主要考虑到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同时也会考虑到被告人在被
提起公诉之前是否如实交代
犯罪事实、是否真心悔过并积极退还
赃款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