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款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当嫌犯在遭到
侦查机关的首次询问或者可能受到强制性措施影响之时起,即具备了享有委托
辩护人的法定权利。在这时候,侦查部门有责任向嫌犯明确告知他拥有这一选择的权利。因此,如若因为涉嫌开设赌场而面临
刑事拘留之厄运时,嫌犯必须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定权利,迅速地寻求并聘请辩护律师,同时将这一情况报告给负责该案的执法机构。同样地,侦查部门亦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将嫌犯所享有的委托辩护人的法定权益尽数告知给他本人。除此之外,嫌犯或者其
家属、
直系亲属亦可代为行使委托辩护人的法定权力。一旦辩护人接到委托,他们便必须及时与负责该案的执法机构进行沟通,以确保
司法程序公正合法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