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款明确规定,特定的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实施首次讯问或者采取相应
强制措施之日起,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与此同时,侦查部门亦需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设定强制措施之时,向犯罪嫌疑人传达其拥有聘任辩护律师的权利这一信息。故而,在任何涉及涉嫌金融
欺诈或者赌博型诈骗类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遭受
刑事拘留,则应迅速咨询并选择合适的辩护律师寻求帮助,对于当前办理有关案件的相关执法单位和机构,也应尽速告知这一情况。待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还应及时将此事通告给负责处理案件的相关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