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被实行保
证人制度并受到司法监控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必须在居住地址、工作场所以及通讯方式有所变更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主动将这一变动告知执行监管单位。因此,若是已经获得保证人制度的人士需提交电话报备的话,他们有责任在变动发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按照执行实务中的相关规范,通过电话的形式向特定的执行监管单位汇报变动状况。至于具体的报备流程及要求,则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