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暴力犯罪辩护专题 > 人质型绑架罪属于目的犯吗

人质型绑架罪属于目的犯吗

“人质型绑架罪”本质上就是目的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将他人掳为人质从而向其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士索取财务的此类犯罪行为,无疑充分体现了目的犯的特性。对于目的犯来说,其犯罪行为的成立、实质属性、法律效力以及责任归属等因素都是以行为人具备特定的犯罪意图和动机为必备条件的一种犯罪类别。在此条款中,明确地阐明了以勒索财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掳为人质的行为,均被视为构成绑架罪的基本要素。这就意味着,绑架罪的成立必须以勒索财物为其核心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质型绑架罪”毫无疑问地属于目的犯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