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款中所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各个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所提交的
起诉案件之际,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出最终决定。此项期限规定为一个月。然而,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严重,则可适当延长十五天。另外,若
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认罪并接受
处罚,同时满足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完成决定工作。对于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其决定期限可延长至十五天。因此,对于故意
伤害罪这类案件,检察院应严格遵守以上所述的期限要求进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