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盗窃罪行的
刑事案件中,当涉案人员被依法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时,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
拘留行为之前,务必出示由原批准单位签发的
拘留证,并且须于第一时间将
被拘留人关入指定的看守所
羁押,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除非遇到具有阻挠通告或因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形,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书面通知。一旦上述特殊情形消除,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已被拘留的被拘留人
家属。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的人员,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审讯。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同时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文件。综合以上法律条款,盗窃罪行刑事拘留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出示拘留证、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在24小时内进行审讯,以及在不应采取拘留措施时的立即释放及发放释放证明等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