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的人员,必须在受到
拘留处罚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其
家属发出书面通知。但如遇有无法联系或涉及到有关国家安全
犯罪行为以及恐怖活动等罪行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侦查工作的进展和进行,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暂缓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