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任何
犯罪分子一旦违反国家
法规,通过
违法方式获得的财务将全部视为
违法所得。针对这些违法所得,包括
非法集资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资金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资产,都必须进行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在
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中,
赔偿发放的顺序通常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应当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全面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中包括非法集资所得的所有款项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类财产;其次,对于
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在追缴或者退赔犯罪所得的同时,尽快予以返还。这就意味着,在追缴或者退赔犯罪所得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优先考虑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对于那些被认定为
违禁物品以及供犯罪所使用的个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且上缴至国库;最后,对于没收的财物以及
罚金,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以确保这些财物和罚金能够真正用于社会
公共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赔偿发放的顺序可能会因为具体案情的复杂性以及
司法机关的决策而有所差异,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始终坚持以上述原则为基础,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法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