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应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之情形,应立即对其解除
拘留,并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书。此程序通常包含如下几个环节:首先,
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被拘留者已无继续
羁押之必要,或是案件
证据尚显薄弱、无法满足逮捕之要求,则须依法作出释放该名被拘留者之决定,且需开具相应的释放证明;其次,侦查机关需要将释放证明书送达至被拘留者本人手中,同时也需要通知其
家属或
法定代理人此事;再次,如被拘留者在先前已经被逮捕,那么侦查机关应立即解除对其的逮捕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知晓;最后,被拘留者在获得释放之后,可依据自身需求
申请国家赔偿等法律救助。上述程序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