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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到期放人程序有哪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应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之情形,应立即对其解除拘留,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此程序通常包含如下几个环节:首先,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被拘留者已无继续羁押之必要,或是案件证据尚显薄弱、无法满足逮捕之要求,则须依法作出释放该名被拘留者之决定,且需开具相应的释放证明;其次,侦查机关需要将释放证明书送达至被拘留者本人手中,同时也需要通知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此事;再次,如被拘留者在先前已经被逮捕,那么侦查机关应立即解除对其的逮捕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知晓;最后,被拘留者在获得释放之后,可依据自身需求申请国家赔偿等法律救助。上述程序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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