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若双方在缔
结婚姻前,其中一方所发生的借款
债务,被证实其确实是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将被确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而作为配偶的另一方亦有义务与之一并承担该债务。
然而,若在婚前一方所借债务,其用途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需求或商业运营需要,那么这就属于其个人婚前的现有负债,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另一方对此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司法实践中还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倘如某笔个人名义进行的借贷行为,其实质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那么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同样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