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
当事人借债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那么,此项贷款应当被视为
共同债务,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所承担的个人名义的
债务已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这类债务通常情况下并非是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
借款人自己负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但在此种情况下,债权方若能提供有效
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营的企业或是基于夫妻双方明确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这笔债务便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