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
代位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作为
债务人的民事主体未能积极主动地行使他们应有的权利时,为保障债权安全,
债权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代行债务人对其他相对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当我们谈论到“代位权”的具体
构成要件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们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是他们对债务人拥有合法并且明确的债权,并且这个债权还必须已经达到了清偿期。
其次,债务人对于他们到期的债权未能及时有效地行使,这是代位权得以产生的关键条件之一。
再者,债务人未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相应的利益损失,否则也不会出现代位权的问题。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仅限于他们自身所独有,不在此列的债权就无法成为代位权的充分条件。
在代位权的实现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向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申请,使用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驶其对其他人的某些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