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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对次债务人具体有何效力

代位权乃指当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其到期之债权,对债权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该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允许自身在无须取代债务人身份的情况下,代替债务人直接行使相关合同权利。
至于对于债务次债务人的效力层面上,无论此项权利系由债务人本人自行行使亦或是债权人依法代位行使,都不会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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