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乃指当
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其到期之债权,对
债权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该规定,请求人
民法院允许自身在无须取代债务人身份的情况下,代替债务人直接行使相关合同权利。
至于对于
债务次债务人的效力层面上,无论此项权利系由债务人本人自行行使亦或是债权人依法代位行使,都不会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