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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失踪,该如何追讨债务

在自然人自离开住所之日起,下落不明达已超过两年之久时,其直系血亲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人为失踪人的请求。
在此情况下,对于失踪人名下的财产,将由其署理人,即其合法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与之关系紧密的其他家属以及朋友负责代为管理。
而对失踪人名下所拖欠的税务款项、所有负债及所有应由其承担的其他费用,均应当由这些代理人从失踪者的财产里面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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