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亲不幸离世,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须得到具备承担责任能力之祖父母,外祖父或兄弟姐妹的关爱和照护。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具有经济实力为
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所需的兄弟姊妹以及具有同样条件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均有职责承担起照顾已经失去
监护人的孩子的重任。
而被这些亲人
抚养成人拥有独立生存能力的侄子和外甥女们,在未来也需要承担起相应义务,养育曾照护他们的长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