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品质监管渎职罪,是指那些在众多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构中供职的专业人士,如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会因为
滥用职权或疏于职守,进而引致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进一步引发其他严重罪行的衍生。
《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