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行法令中,明确规定了
违反合同造成损失仅具有补偿性质,不带有惩罚意味,其核心主旨在于将
违约行为给合同对方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重新修复或尽可能地予以弥补。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诉讼费用应由讼争的
败诉方无条件承担,而在执行阶段产生的
执行费用则须由
被强制执行的一方承担,必须在
执行程序顺利完成之后按期缴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执行过程中直接从相关款项中扣除这部分费用。
这些内容均不属于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畴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