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条所述
罪名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此种罪行主要是针对在押解人犯、被告人和罪犯的途中施行的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者,以此借机让其从押解人员的控制中摆脱出去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劫夺,指的就是通过上述种种方式去获取或者释放被押解者,以此达到让其逃离押解人员掌控的目的。
这里的“押解途中”,具体含义是指被法律依法关押的人员自他们所在的关押场所开始,直至押解人员把他们带回关押场所之前的那一整段时间和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重要加重情形。
至于何为“情节严重”,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比如,实施了劫夺多人的罪犯或者致使多名罪犯逃跑的行为;
其次,劫夺的是国家重点案件的罪犯或者是
诈骗金额巨大的罪犯等等;
另外一些特殊情况包括,比如采用武器或者其他器物进行
抢劫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