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最长期限为37日内。此期限具体划分为公安机关的侦查
拘留期(最长可达30日)以及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为7日)。若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获得批准逮捕,则应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