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是围绕着
侦查阶段展开的。根据常规,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其中包括了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初步调查期(通常为3天)、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所需要的7天时间以及可能出现的一次长达10天的延期。若遇案件复杂性较高,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并结束案件的,按照程序可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后,将
拘留期限延长一个月时间。然而,如果案件属于特定的重大且复杂类型,例如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是
结伙作案等情况,则经过再次审批,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总计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