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布
专利无效所产生的法律效能包含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首先,该
专利被视为从初始状态便不曾存在过任何权利;
其次,针对专利无效作出的裁决,对过去已经作出的判决、调解以及其他涉及到
民事行为的情况并无追溯性影响。
然而,如果根据这一规定不能回还原物,同时又严重违背公平原则,那么就应该按照全部或部分归还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宣布专利无效可能会带来的其他法律后果。
《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
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
强制执行的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
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