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约之际,关于财产的处分问题,可依次做出以下妥善的安排:
首先,当夫妻之间预先拟定了关于婚姻财务的具体规定,那么这个约定便是
财产分配的决定性准则;
其次,若男女双方经过充分商量并形成了对
财产分割的共识,这种协商的结果自然应当成为财产处理的基础依据;
再者,倘若夫妇双方本来便无婚姻财务的特定契约且在(协商)此事上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此时则应当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
法规来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分割;
最后,需要明确说明的是,无论是一方在进入婚礼殿堂之前所拥有的财产,还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归其个人享有的财产,都应完全归属个人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