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被准予
取保候审期间内,涉案人士即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须严格遵照施行机构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空间上的报告以及行踪的汇报,这些常规性的上报内容通常囊括了定期性地到达指定地点,并进行相应的回应工作。在抵达现场后,该涉案人士有义务提供一系列基础信息,例如
身份证明文件、
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副本等等,以方便施行机构对其身份及取保候审状况进行核实。除此之外,根据具体情况,涉案人士还有可能需要填写相关的报到表格或者提交关于个人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