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涉嫌犯罪或者已经宣判
罪名成立的被告方,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有:
1.
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在并不阻碍案件侦破工作、检控行为以及
司法审判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下,他们拥有过上平常生活及从事日常工作的合法权利。
2.参与
诉讼活动的资格:他们有权出席法庭审理过程,并为自身利益进行辩护。
3.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倘若情况发生变化,他们有权申请将现有的
强制措施转换成其他形式,或者请求
解除取保候审的限制。
4.
申诉权的行使:对于相关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时,他们有权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