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法定的
强制措施得以实施,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涉嫌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将其独立适用的被告人,以及那些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
犯罪嫌疑人等。经过取保候审之后,倘若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
保证命令条款,并且在此期间未出现任何新颖的
犯罪行为,那么,他们通常情况下不会再面临重新收监的风险。然而,如果他们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试图逃避侦查、拒绝接受
传唤,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
违法行为,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就有可能被撤销,进而被重新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