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之前,由男方以全额款项购置的不动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然而,当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女方名字加入到该不动产的
房产证之后,这便被视为是对
婚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协议与安排,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栋房产已转变为夫妻间公共拥有之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