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对于
挪用公款罪的
从犯身份判定往往取决于以下两个关键要素:
首先,
行为人必须实际参与了挪用公款这一
违法行为;
其次,其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应为次要或辅助性的。换言之,从犯并非是
犯罪活动的主要策划者或执行者,但他们的行为却对犯罪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推动或协助的作用。举例来说,提供银行账户、掩盖真相或者在事发后协助转移
非法所得等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从犯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