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明确规定,针对那些在知晓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其实施
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或是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服务的行为,一旦
情节严重,便可被认定为此类犯罪。对于初次
触犯法律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的涉案人员,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其
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
量刑。若经查证确无任何收益,且其认罪悔过态度诚恳,那么有可能获得从轻发落的机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