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在
羁押或服役期间的人员在与其聘请的律师进行会面时,并不存在任何次数上的限制;他们有资格委托最多一位或者两位律师为其提供
代理服务。至于律师每次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会面过程,从原则上来讲,是不需要获得任何许可或者审批就能够进行的,然而他们必须严格遵循与此相关的所有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步骤。这项权利的实施
保证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也确保了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