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这一病患本身并不足以作为能否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性依据。法律规定之下,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运用
附加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是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只要她们不会对社会产生显著威胁,那么法院或公安部门就有可能批准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情况仅供参考,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按照其自身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