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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不办理了算行贿未遂么

如果行贿案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这意味着行贿行为尚未成功完成,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被解释为行贿未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行贿未遂通常是指行贿者怀揣着严重的行贿意图且实际上已经付诸实施了一定程度的行动,然而因为种种无法预料的原因,未能最终实现其行贿的既定目标。在此种情形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必须以实际的财物或利益交换作为必要条件,倘若未曾实际交付或者未达成任何形式的交易,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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