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
刑事拘留及
批捕事宜的执行与审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承担。其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
侦查阶段的
拘留措施,在确信存在
犯罪行为且必须进行刑事
追责之时,便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涉案人员实施
批准逮捕的处理。而人民检察院则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所提交的申请进行细致审查,最终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