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
危险驾驶罪的惩处准则如下:1.如若存在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处
拘役,并处以
罚金。2.对于醉酒后
驾驶机动车辆者,同样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惩罚。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如若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也将受到拘役和罚金的
处罚。4.如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
公共安全,同样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此外,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亦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
犯罪,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