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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取财物构成受贿罪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权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以不正当手段收受他人款项以为他方谋求不当利益。然而,此项条款并无明文规定,收取财物实则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就算国家公职人员并未实际收到财物,但只要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且对方因感激而给予财物,抑或是国家公职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收受财物,尽管这些财物并未真正落入他们手中,仍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然而,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需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总而言之,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未实际收取财物并非绝对排除受贿罪的成立。至于是否构成受贿罪,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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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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