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相关法律规定,
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了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权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以不正当手段收受他人款项以为他方谋求不当利益。然而,此项条款并无明文规定,收取财物实则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就算国家公职人员并未实际收到财物,但只要其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且对方因感激而给予财物,抑或是国家公职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收受财物,尽管这些财物并未真正落入他们手中,仍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然而,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需结合案情及相关
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总而言之,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未实际收取财物并非绝对排除受贿罪的成立。至于是否构成受贿罪,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