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文规定,要想构成
寻衅滋事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首先,
行为人须有任意
殴打他人、追逐、阻挠、谩骂、恐吓他人、强行抢夺或霸占他人财产以及任意破坏、占用公共或
私人财产等行为;其次,这些
侵权行为必定会对当前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破坏;最后,行为者的各种不当行为必须到达“情节恶劣”的级别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单纯的用手指着他人的前额这个动作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依据。因为寻衅滋事犯罪往往牵涉到更为严重的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诸如殴打、
侮辱、恐吓等等,而仅仅用手指着别人的前额,可能被视为一种较为轻微的侮辱行为,除非这种行为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的其他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时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因此,如果我们将用手指着他人前额的行为单独看待的话,它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素。然而,如果这种行为是更为严重的寻衅滋事
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例如是在起哄闹事过程中所发生的,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至于具体情况如何,还需结合实际案例的详细事实与相关
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