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所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经实践证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引发任何社会安全潜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正处于妊娠期或者分娩哺乳期间的女性;以及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结案前确有必要采用取保候审方式的情形进行强制处理。针对“毁才”能否获批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实则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加以深入探讨。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到了上述任一项条件,同时也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必备条件,例如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等,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批准取保候审。然而,倘若“毁才”(假设是指破坏
证据、妨碍
司法程序等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加剧,或者与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产生矛盾,那么“毁才”本身便难以成为独立的取保候审理由。总而言之,是否能够获准取保候审,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权衡。若“毁才”的行为与取保候审的条件相符,且并未对社会安全风险的发生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毁才”本身或许并非问题所在,但仍然需要结合其他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若“毁才”行为严重,则可能对取保候审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