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
立案审查需符合以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涉案主体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其次,
行为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过程中必须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再次,行为人必须以不正当手段将本应属于所在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无可争辩;最后,所涉及的金额必须达到较大的标准才能正式立案。在此基础上,
司法机关在
立案侦查此类案件时需提供如下关键
证据材料:首先,涉案人员的
身份证明文件,用以确认其是否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其次,职务证明文件,用以证实行为人具备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
违法活动的可能性;再者,财
物证明文件,用以明确被行为人
非法占有并据为己有的财物确实属于本单位所有;此外,还包括侵占行为的具体证据,例如财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物证以及
证人证言等,这些都能有力地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最后,数额证明文件,用以确定侵占的财物数额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若以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行为人确实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侵占了单位财物并且数额也已达到
立案标准,那么便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