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
羁押期已到而案件仍未审结,同时在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因此,对于涉及经济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倘若他们的
羁押期限已经达到法定时限,然而案件却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并且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例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那么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