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是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可能面对
刑事处罚之时,为防止其逃脱
法律制裁或者再度实施
犯罪行为,以确保
刑事诉讼过程能够顺利推进,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然而,此法条款尚未明文规定案件审结之后是否仍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但是参照其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之际即遭
羁押,并且需继续进行
诉讼程序,则可能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若案件已经审结,通常情况下便无需再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予以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