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凡患有严重疾病并无法独立生活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慎考虑其被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前提下,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因此,对于那些身患重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他们满足了其他所有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