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典》之规范,对于强奸罪的成立要件,规定了采用
暴力、
胁迫以及其他不当手段对女性实施强制性行为的
犯罪行为。在法律层面上,
非法同居的行为本身是无法直接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构成要素的。然而,一旦在非法同居的关系当中,某一方利用暴力、胁迫或是其它不合法的方式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只要这个行为满足了
刑法上的所有构成要求,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每一个个体案例来进行详细的分析,判断他们是否真的构成强奸罪。举例来说,假如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某位非法同居者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强行与对方进行性行为,同时还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
附加刑罚,例如情节非常严重、多名被害者受到伤害、在公众面前实施强制性行为等,按照这样的情况,根据上述条款,我们就可以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而如果这种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要求,那就不能判定他/她构成强奸罪。总而言之,非法同居本身并不是强奸罪的成分,但是在特定情境下,如果在非法同居期内发生性关系时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并且满足了强奸罪的其他
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