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开设赌场罪的
量刑方面,其重大变化主要集中于
犯罪情节的轻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明确规定,开设赌场行为的基本
刑事责任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同时并处以
罚金作为附加惩罚。当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时,相关刑期将会提升至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并
处罚金。至于何谓“
情节严重”,这往往需要审判机关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活动的规模、涉赌资金的数量、参与者的多寡、
违法所得的价值以及对于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等等。倘若在
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诸如
从犯、
自首或是
立功等减轻或加重情节,亦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相应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