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明确规定,倘若有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正在借助网络信息进行
犯罪活动之人提供由技术所带来的支持及协助服务,并且此种行为已经到达较为严重的程度,那么此名人员便可能面临长达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同时还需要负担相应的
罚金。然而,对于具体
涉案金额达到了四十六万元这一事实,由于缺乏足够的相关信息,我们无法准确地评估出此种行为的严重性。实际上,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例如涉案金额的大小、
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后果、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犯罪行为涉及的范围、犯罪行为的组织程度以及犯罪行为者是否从其中获取到任何形式的利益等等。若涉案金额巨大,且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那么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判定为
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